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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法”告诉CPA什么?

2002-9-11 14:17 宫平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颁布,明确了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及其监督内容,监督的具体形式;同时,也明确了处罚的依据和方式。

  《办法》的四个突出特点 

    一是配套性。该《办法》是与《会计法》配套的部门规章,是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办法。
 
    二是一致性。《办法》所指“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这明确了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也体现了与《行政处罚法》处罚对象的一致性。
 
    三是协调性。《办法》指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会计监督、财务监督和其他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这反映了对会计监督、财务监督和其他有关监督多头检查问题的协调性、规范性要求。
 
    四是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该《办法》对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体现了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与注册会计师的关系 

    第一,明确了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及其监督内容。《办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规定了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的具体形式。《办法》第16条第四款规定“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第五款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第三,明确了处罚依据和方式。《办法》第33条规定“财政部门对本办法第15条规定的内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办法》对规范行业监督管理的借鉴意义 

    省级注协在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制定有关具体监督检查办法,以及以财政部门名义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借鉴《办法》的有关程序性规定。 

    (一)如何判定监督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办法》第45条规定了审理人员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进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2.被检查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3.搜集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4.认定的违法会计行为适用的依据是否充分;5.建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适当;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7.其他审理事由是否合法。 

    (二)如何作出检查结论。《办法》第48条规定,对被检查的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检查结论》,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有关单位。检查结论内容包括:
 
    1.财政部门的名称;2.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3.对检查事项未发现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说明;4.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5.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三)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履行哪些程序。办法第50、51、52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2.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应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内容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3.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需要对违法行为当事人给予吊销资格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听证程序终结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办法》第47条作出处理决定。 

    (四)如何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处理。《办法》第47条规定,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成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5.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6.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将违法案件的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办法》第49条规定,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会计监督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事实和证据;3.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4.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6.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印章;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决定文号;9.如有附件应当说明附件名称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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